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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设的通告
自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统筹城市地上地下建设,再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启动消除城区重点易涝区段3年行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使城市有面子更有里子。
一、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低影响开发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原有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建设用地的外排雨水径流总量和雨水径流高峰流量不得超过开发建设前的水平,控制城市初期雨水径流污染。开发项目占用水域应按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面率不降低
二、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应最大程度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系统和水环境的影响,新建地区综合径流系数的确定应以不对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为原则,一般按照不超过0.5进行控制;旧城改造后的综合径流系数不得超过改造前,不应增加既有排水防涝设施的额外负担。路幅超过70米的新建道路两侧应配套建设雨水蓄水系统;新建地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应小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建。
三、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物,必须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其配套标准为:每10000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建设雨水调蓄设施的有效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优先采用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等生态型措施,不足部分采用人工调蓄设施或者雨水收集回用系统补充。
四、居民住宅小区或单位,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其内部的绿化、景观、环卫用水,不得直接使用市政自来水。
五、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应有30%作为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人行道、步行街、停车场、自行车道等路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50%。
六、需配套建设雨水综合利用系统的建筑工程,其雨水综合利用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